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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布道士,倡导废收容制之路(续2)

    (萧韬)

    铭记者问:“祝老师,您呼吁法官职业化,推动了我国实施司法考试制度。这,是不是对律师的职业化起了一定的作用?”

    祝守正教授答:有作用。不过,比起法治国家的情况,我们华国的律师进入门槛还是较低。当前,尽管国家规定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可是许多非法学科班的人通过三个月的突击复习也能考进来。据一些非正式统计,全国20万律师里,真正受过良好法律教育的大约只有三分之一。当然这算好的,比法官、检察官好多了。我感到,教育和背景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法律工作者鱼龙混杂,不可能形成法律人共同体内在的团结和认同。

    目前,法律人队伍壮大有好处,但还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那么,法律人如何证明价值?要不断向社会现实自己并说服社会,这是法律人聚集力量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要件。西方国家的历史已经表明,法律职业并不是分享了国家权力才获得了社会价值。实际上,法律人存在的本身是向社会作了一种论证,宣示自身是一种独特的力量,即可以处理特定的社会矛盾,塑造特定的社会秩序,比如定罪量刑、解决纠纷或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保证人们的行为在法律框架里具有可预期性,进一步强化人们的规则意识,并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

    其中,律师职业化的程度倘若不高,就不能够跟其它权力形成交涉与对抗。

    在华国,律师不能通过诉讼行为,尤其是刑事诉讼来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已经成为目前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在西方国家,许多人知道律师都是通过刑事案件来彰显力量的,但我们的律师在刑事领域没法充当一种制约政府权力的力量。不好的趋势,是刑事辩护在我国萎缩。律师如果在侦查的过程能够切实有效地参与,那么能构成对警权的一种约束、一种制约。从司法流程的第一步,能防止公权权力滥用!

    律师要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可,就需要出现一些楷模。人们说律师职业好,只是觉得律师赚钱多,但律师没有一种正面的社会形象令人忧虑。

    律师职业化含有一定的经济意义,但并非全部!在当下,我深知,有的律师不是完全通过运用法律知识与法律技术来服务客户。当然,这和我国整个法律和社会环境有关系。“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顺口溜,揭示了这些不正常现象。这表明华国司法行为并不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缺乏一种稳定性,使得普通老百姓误以为律师职业在华国首先需要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其它勾兑的东西。因此,我国律师面对如此污浊的环境,不大可能通过专业化的知识来获得一种应有的专业化权力,从而形成独立自治,以获得社会尊重。这是华国律师职业化程度不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应该引起法学界与实务界一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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